稻草人貂绒衫不含貂绒?利客来超市被告上法庭

 行业动态     |      2024-08-22 21:38

  2015年12月25至2016年1月4日,李先生在青岛利客来集团城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客来)处分3次购买了9件稻草人貂绒衫,价值6200元。因怀疑有质量问题,李先生委托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结果检测结果与服装标识的内容严重不符,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李先生将利客来告上法庭。目前,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开庭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证据不足,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请求。

  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4日,李先生在利客来分三次购买了9件稻草人貂绒衫,价值6200元。拿回家后,因怀疑有质量问题,李先生便委托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而检测报告的结果却让李先生傻了眼。

  根据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稻草人貂绒衫检测结果面料纤维含量为:锦纶33.4%、粘纤33.1%、羊毛加其他特种动物毛33%、氨纶0.5%,不符合FZ/T730182012毛针织品标准要求,也不符合商品合格证标注的成分含量。也就是说利客来售卖的稻草人貂绒衫根本与服装标识的内容不符,是不合格产品。

  随后,李先生将利客来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交了在利客来购买9件稻草人牌貂绒衫的发票、在利客来购买的照片以及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请求法院判令利客来公司退回货款6200元,赔偿三倍货款18600元并承担检验费500元。

  但利客来认为,尽管李先生出具了检测报告和衣服合格证两样证据,但都不能证明所鉴定商品是从利客来公司处购买的产品。而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货物标牌中来看,其货号一栏都是印刷的黑色字体,但利客来公司销售该品牌货物中货号一栏均加盖红色数字印章,故利客来公司提供的货物不是李先生销售的。

  除此之外,利客来在法庭上提交了由浙江省羊毛衫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其销售的稻草人服饰符合相关检验标准,质量合格。另外,利客来还在法庭上提交了10张照片,证明李先生购买的9件商品及其对应的货号与利客来当庭提交的不一致,利客来公司提交的才是李先生实际购买的货物。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李先生虽然主张利客来公司销售的商品不合格,但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先生所出示的商品购自于利客来公司处,因此李先生的主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李先生并不服,他认为涉案商品既没有防伪暗记,利客来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他将涉案标的物进行调换的视频资料,没有提供出对他诉求抗辩的合法证据,因此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据此,中院审理认为,从李先生提供的现有证据即购物发票看,仅凭发票无法判断李先生手中的稻草人貂绒衫就是利客来公司销售的产品。在当前市场环境不规范的情况下,各种高仿产品比比皆是,尽管发票是利客来公司所开具,证明李先生在利客来确实购买过稻草人衣服,但在利客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稻草人衣服标牌货号颜色与李祖斌持有的衣服的标牌货号颜色不一致,不认可是其销售的衣服的情况下,单凭购物发票是不能证明李先生提交的产品就是利客来公司销售的产品。

  除此之外,中院认为从李先生提交的鉴定报告看,由于利客来不认可李先生鉴定的衣服是其销售的衣服,在一审中,利客来公司同意对利客来现在销售的稻草人衣服进行鉴定,但李先生拒绝,要求鉴定其手中持有的衣服,因双方对衣服本身是否是利客来公司销售的衣服不能达成一致,因此中院对李先生手中持有的稻草人衣服是否是利客来公司所销售无法作出认定,其单方提交的鉴定报告中院也不予采信。

  中院认为李先生称衣服质量不合格的根据之一,就是标注衣服含有貂绒,但利客来提交的厂家合格证明和衣服标牌中并没有标注貂绒,而在庭审中,李先生也认可购买的稻草人衣服有质量问题没有选择退货,却在送交鉴定后仍继续购买已经怀疑是不合格的衣服不符合常理。因此中院认为从李先生提交的现有证据,是无法证明稻草人貂绒衫为利客来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