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宝牌貂绒衫不含貂绒?永旺东泰被告上法庭

 行业动态     |      2024-08-06 14:04

  信网12月16日讯 2015年3月28日,张先生在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旺东泰)购买了牧宝牌100%貂绒衫,共计8件4700元。回家穿后,张先生发觉衣服穿起来并不怎么舒服,不像是100%貂绒材质的衣服。疑心的张先生随后将衣服拿到湖北省纤维检验局进行检测,而检测结果显示貂绒衫并非100%貂绒,检测成分严重不相对应,张先生认为其虚假宣传随后将其永旺东泰告上法庭。

  2015年3月28日,张先生在青岛永旺东泰逛街时看好了牧宝牌的貂绒衫,该品牌标示衣服为100%貂绒,随后张先生购买了8件,其中单价490元的6件,单价880元的2件,共计花费4700元。

  回家穿后,张先生发觉该衣服穿起来不怎么舒服,不像是100%貂绒材质的衣服。疑心的张先生随后委托朋友将衣服拿到湖北省纤维检验局进行检测,检测显示其衣服实际检测值外料为,再生纤维素18.1%,锦纶24.6%,羊毛+兔毛+其他特种动物毛57.3%。

  这一消息让张先生炸了锅,他认为该品牌服装存在虚假宣传,检测结果与商家宣传的成分不相对应,是一件不合格产品,随后将永旺东泰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货款4700元,并要求永旺东泰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4100元、检测费300元、车旅费1500元,共计20600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提交了永旺东泰出具的880元售货凭证一份、印有“任飞翔特卖”及“永旺网上商城”的售货流水小票四份及衣物实物八件、湖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检验报告》及通知单各一份。不过永旺东泰却表示张先生所购买的衣服并不由永旺东泰经营,而是对外出租柜台,由青岛任飞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而永旺东泰作为租赁方已经履行了资质审查义务,也审核了柜台承租人商标持有人的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

  除此之外,永旺东泰还表示,张先生所提供的检验报告检验的商品不能确认是否为其所购买的商品。张先生购买了八件商品,而样品只是作了一件的检验,因此只有一件衣物的检验报告,不能衡量其他几件的成份。而检测委托单位是沙守君也不是张先生,因此也不能确认所送的样品是否为张先生所购买的涉案商品,因此检验费通知单也不能证明张先生已经实际支付了该笔费用。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所购买的8件4700元的牧宝牌貂绒衫,拥有售货凭证及印有永旺网上商城的流水小票为证,因此,张先生与永旺东泰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而永旺东泰主张张先生提交的衣物不一定为永旺东泰所出售的商品,但是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张先生提交的售货凭证及小票可以证实其在永旺东泰购买了衣服,而永旺东泰也并未提供张先生的商品不是在永旺东泰购买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永旺东泰主张张先生的衣服并非在永旺东泰处购买的抗辩事由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产品标签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了解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经营者通过标签内容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负有保证产品质量与标签内容相符的义务。一审法院通过张先生提交的检验报告可知,永旺东泰出售的涉案衣物成分含量与标牌所标示的不一致,为不合格产品,永旺东泰的行为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消费欺诈。故永旺东泰关于张先生购买的商品为合格商品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而对于张先生主张的检测费300元,法院认为因张先生未提供支出检测费的汇款凭证、发票等证据,仅凭通知单主张支出检测费300元证据不足,而主张车旅费1500元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永旺东泰退还张先生货款4700元,并赔偿14100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表示此案的焦点问题为涉案的8件商品是否为不合格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此案审理当中,中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提交的(2015)鄂纤质检证字第201500826号检验报告欲证明涉案8件商品均不合格,但该检验报告中载明的送检人并非是张先生,张先生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检验报告所述的商品是其所购买的商品,且张先生所购买的商品单价不同,送检的仅是其中一件单价较低的商品,故一审法院判定据此认定涉案8件商品均不合格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综上,张先生主张永旺东泰构成消费欺诈事实依据不足,永旺东泰向张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当,应予纠正。故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185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消费者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