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貂绒”or“金雕绒”一字之差直播带货不能误

 行业动态     |      2024-06-23 20:19

  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流行的购物方式,但其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不容忽视。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这样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2月,李某在某短视频APP观看商家于某的直播时,发现其展示的“金貂绒”大衣商品高端、大气、上档次,仅需299元就能“带回家”。李某下单收到货后,发现实物是一件聚酯纤维衣服,标签上标注的是“金雕绒100%聚酯纤维”。李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且赔偿3倍货款。

  李某称,商家在直播间说大衣原料是“金貂绒”,致使自己误以为是金貂的绒毛,但收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直播涉嫌误导宣传。商家于某解释说,该面料叫“金雕绒”,而不是“金貂绒”,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纤面料,消费者也应当意识到299元无法买到皮草大衣。

  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于某,在直播宣传时隐瞒商品原料实际属性,涉嫌通过省略或含糊介绍商品使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在下单前应了解直播间商品的来源、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于某向消费者李某赔偿800元,该案圆满化解。

  直播带货中,一些商家常以“全网最低价”噱头或者利用“谐音梗”隐瞒其产品特性,打擦边球宣传。

  这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应擦亮双眼,不要轻信主播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理性消费。除了应详细了解商家“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售后服务规则外,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广告宣传、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作者:仙桃市人民法院彭鸿基,转自湖北高院)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网络电商直播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上述侵权纠纷中,如直播平台不能提供主播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或电子商务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直播平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对电商主播、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该电商主播、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直播带货商家应为自身在电商直播过程中与用户达成的约定、作出的承诺负责,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实施虚构或者篡改交易量、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的行为,否则易构成欺诈,并因此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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